市地税局各基层局,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分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我市报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及其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如果分别归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理的,其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归属管理的税务机关主办原则确定,即:总机构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同时抄送市地方税务局;总机构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同时抄送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