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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名单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5]104号颁布时间:2005-07-04

     2005年7月4日 大地税发[2005]104号 各基层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第三部分第十三条第二款“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计 价值,具体设计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大 连市“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该类工程项目计征营业税可扣除设备 名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来水给水安装工程可扣除项目:   1、机泵   2、配电箱   3、计量柜   4、球管   5、短管   6、曲管   7、丁字管   8、法兰盘   9、接轮   10、闸阀   11、止回阀   12、消火栓(管)   13、节(制)水门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上述设备价款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 退还;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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