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9日 大财预[2004]187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国库支库: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
24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
[2004]32号),保证出口退税工作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
[2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负担原则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
增值税税额,下同),属于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财政负担;超
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
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对地方负担的25%部分,按照《大
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政发[2004]32号)
规定的负担比例分别负担,具体为:市与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度假区按
10%、15%的比例分别负担;市与其他区市县按17%、8,《的比例分别负担。
各地区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二、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的办理从2004年1月1日起(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
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报关出口的货物需退付的增值税,国税机关在办理退库和调库
手续时一律按照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
制后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大财预[2003]576号)规定的增值税收入中央、
市、县级分享比例办理退库和调库。即,北三市、长海县为:中央级75%,市级
2.5%,县级22.5%;金州区、旅顺口区为:中央级75%,市级5%,县级
20%;市内四区为:中央级75%,市级13.75%,县级11.25%;四个
先导区为:中央级75%,市级7.5%,县级17.56%。
三、2004年及以后年度,各地区出口货物退付增值税中基数内部分由市级财
政通过结算方式返还县级财政。
四、加强出口退税部门间衔接工作。
(一)各级国税局主管退税部门要与外经贸部门和出口企业积极衔接,认真测算
预算年度内出口货物可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和免抵应调库额,并将测算结果通知各级
负担出口退税的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测算情况和出口退税负
担办法,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退税资金。
(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国税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供已审批通过的应退税额
和免抵应调库额(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应退税额、免抵应调库额)。市财政根
据市国税局提供的情况,沟通市国库和县级财政部门调度资金,保证退税需要。
(三)为做好市县两级财政出口退税清算工作,市国税局按季度向市财政局提供
年度内已退税和已调库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经营地址,退税额、免抵调库额)。
(四)各级财政、国税部门在出口退税工作中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出现问题
要及时研究,认真应对。对自身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争取尽快
解决,以确保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1: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
理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