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大国税发[2004]236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开发产品预收收入确认问题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取得的预售收入按15%的利润率计算预
计营业利润。
2、预售收入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出的预计营业利润额,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并入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售收入结转销售收入后,其对应的预计营业利润额作相反的纳
税调整。
3、预售收入缴纳的流转环节税金及土地增值税允许税前扣除;结转销售收入后,
其对应的流转环节税金及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二、关于待售开发产品的出租问题
待售开发产品未转为固定资产而出租的(不含融资租赁),其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经营
成本中列支的折旧性质的摊销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在处置该项待售开发产品时,
其对应的已在经营成本中列支的折旧性质的摊销费用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