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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收缴、销毁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IC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4]237号颁布时间:2004-12-10

       2004年12月10日 大国税发[2004]237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大连市收缴、销毁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IC卡管理规定》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收缴、销毁企业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金税卡、IC卡管理规定    为防范利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偷骗税的不法行为,加强增值税防伪税 控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时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中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管理 规定。    一、防伪税控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注销认定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应同时收缴金税卡和IC卡(以下简称“两卡”)。    (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终止纳税义务;    (二)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减少分开票机。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收缴的防伪税控企业的“两卡”,应  认真填写《收缴企业防伪税控“两卡”登记表》(附表1)进行登记,对于收缴的 “两卡”应在防伪税控发行系统上对IC卡进行解锁后,“两卡”交由金税科专人 保管。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比照发票管理办法,设立专库或专  柜保管“两卡”,确保收缴的“两卡”的安全。    四、收缴的“两卡”累积到一定数量后,应装入“两卡”  专用包装箱,每10套“两卡”装入1小盒中,每12小盒装入1大专用箱中,同时 在包装箱上填写好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收缴的“两卡”数量、装箱人、验收人等。    五、主管税务机关将收缴的“两卡”整箱交市局流转税处。  流转税处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交的“两卡”,并做好签收验物工作, 同时填写《基层局上缴企业“两卡”登记表》(附表2)做好登记工作,做到表物一致。    六、流转税处对于保管上交的“两卡”,累积达到一定数量  后,应及时请示主管局长进行销毁。    七、对于需要销毁的上交的“两卡”,流转税处主管领导、  “两卡”保管人应共同做好数量清点工作,在《销毁“两卡”决定书》(附件3)上 签字。  附表1:《收缴企业防伪税控“两卡”登记表》    2:《基层局上缴企业“两卡”登记表》    3:《销毁“两卡”决定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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