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7日 大国税发[2003]47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
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取得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无论
其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占已到位注册资金的比例如何,均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企业所得税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
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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