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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企业所得税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大国税函[2002]28号颁布时间:2002-04-10

       2002年4月10日 大国税函[2002]28号     你行《关于大连分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的请示》广发连计[2002]6 1号)和《关于申请宣传费和招待费统一调配指标的请示》(广发连计[2002] 19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 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 神,针对你行财务核算特点(一部分费用在大连分行统一核算,下级支行利润核算不 完整)和预计2002年分行本部将亏损2400万的情况,经与辽宁省国税局、黑 龙江省国税局研究后,批复如下:    1.沈阳和大庆支行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4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 20%的比例就地预交。    3.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 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4.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 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 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 的60%就地预交。    5.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 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6.同意你行大连地区各支行的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在市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下级支行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分别为2万元。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 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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