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0日 大国税函[2002]28号
你行《关于大连分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比例的请示》广发连计[2002]6
1号)和《关于申请宣传费和招待费统一调配指标的请示》(广发连计[2002]
19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
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
《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243号)精
神,针对你行财务核算特点(一部分费用在大连分行统一核算,下级支行利润核算不
完整)和预计2002年分行本部将亏损2400万的情况,经与辽宁省国税局、黑
龙江省国税局研究后,批复如下:
1.沈阳和大庆支行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40%的比例就地预交。
2.大连市行下属的本地区分支机构(支行一级)200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
20%的比例就地预交。
3.年度终了后,市行在各分支机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6
0%的就地预交比例进行清算。
4.以后年度如需调整下属成员企业的预交比例,应在每年3月1日前向市国税
局提出申请,并附成员企业名单及上年应纳企业所得税情况和本年预计情况。经市国
税局审批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否则,一律按应纳所得税额
的60%就地预交。
5.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及所属各支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分理处,应严格执
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
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6.同意你行大连地区各支行的业务宣传费、招待费在市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
下级支行业务招待费、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分别为2万元。超过标准部分进行纳税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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