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17日 大国税发[2002]98号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结
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 关于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确定
我市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属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实行本系
统汇总(合并)纳税的,在接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汇总纳税的通知后三十日内,由
二级成员企业直接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并附需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名称,经审核
批准后,方可汇总(合并)纳税。
二、 关于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其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
化,二以下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比例就地缴纳税款将造成全系统超交且超交数额较大,
确需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由二级成员企业向市国税局提出调整就地预交比例的申请,
说明调整比例的原因,提出调整意见,并附送相关资料,由市国税局在批准二级企业
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
三、 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
对在我市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含二级以下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
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取
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主管国税局应在股权变化之后
两个月内开具因股权发生变化,就地纳税的证明,汇缴企业在我市的(含二级成员企
业),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缴企业主管国税局。汇缴企业主管国税局应在
年度终了十五日内报市国税局备案。汇缴企业不在我市的,成员企业的主管国税局在
开具证明的同时,报市国税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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