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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许可有关文书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4]66号颁布时间:2004-08-02

     2004年8月2日 大地税函[2004]66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以下简 称《通知》)的规定,市局统一印制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相关文书,现下发给你们, 请遵照规定使用。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项目和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市局共制定了14种文书 (XKD001-XKD014,样式附后)。   一、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一)提出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 料。   1、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根据申请事项 分别填写申请书。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票、申请批准携带、 运输空白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使用和管理申请书(一)》(XKD001)。   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填写《发票使用和管理申请书(二)》 (XKD002)。   2、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填写《发票领购 申请书》(XKD003)。   3、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申请此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 装置申请书》(XKD005)。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申请此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填写《印花税票代售 许可申请书》(XKD007)。   税务机关应制作上述申请书的示范文本,并在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在申请时应根据上述文书备注栏中的目录提交全部材料。   (二)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税务机关应分别作如下处理:   1、不受理。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应 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途径。负责受理申请的内设机构或窗口应 对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下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XKD010),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 政机关申请。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 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下 达《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XKD011),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 容。   4、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下 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XKD009)。   (三)审查。各单位、各部门在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时,应统一使用市局印制 的审批表。   审查“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申请时,应填写 《发票使用和管理、领购资格许可审批表》(XKD004)。   审查“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的申请 时,应填写《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许可审批表》 (XKD006)。   审查“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申请时,应填写《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审批表》 (XKD008)。   上述事项作为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原有审批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三种审批表作为税务机关审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文书,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 《行政许可法》和《通知》要求,按照内部工作环节和流程填写、传递。审批表应由 税务机关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无需向纳税人提供。   (四)决定。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以书 面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下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XKD012)。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应当下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XKD013)。   (五)撤销。经审查发现违法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税务机关应下达《撤销税务 行政许可决定书》(XKD014),撤销其税务行政许可。   二、其他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应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 行政许可法实施准备暨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发[2004] 100号)的要求实施行政许可,并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要求使用市局统一印制 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    2、税务行政许可文书作为税务文书的一类,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制作、送达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和程 序。在市局没有新规定之前,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3、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编号、领取、保管等工作,比照其他税务文书,依市局 有关规定执行,由征管处负责解释、组织。   4、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情况,请及时反 馈到法规处。   各单位、各部门应做好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提交材料目录的公示工作,辅导申请人 正确使用文书,并加强单位、部门内部的文书使用、流转、保管等工作,保证税务行 政许可工作进一步规范开展。 附件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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