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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大地税发[2002]42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大地税发[2002]42号 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通知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饮食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自2002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饮食业实行稽 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1]60号文件)和《大连市地 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大地税 发[2001]66号文件),各基层局应根据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不同特点,在征 收方式上,分别采取申报查实征收或定期定额(率)征收的办法征收税款;在征管手 段上,应当采取严格帐证、发票、纳税申报、核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加大纳 税检查的力度等综合征管措施和手段,提高征管质量,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同时, 市局将区分不同情况逐步采取推行税控收款机、有奖发票、使用统一印制的计价菜单 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从事饮食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账簿和发票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 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 [1997]53号文件)的规定,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 体工商户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按期申报 纳税,实行查账征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 法〉和〈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 101号)的规定,相应设立复式账或简易账。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对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设置、保 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下达 《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 行处罚;对确因经营规模较小或特殊情况,暂不能建账的个体饮食业户,需经纳税人 书面申请和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建账或在一段时间内暂缓建账,但业户应建立收 支凭证粘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及依法保存包括计价菜单在内的所有备查纳税资料。   停止执行对部分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后,各基层局要进一步加强 对饮食业的发票管理和监控,强化以票管税,制定和完善发票的稽核和监控办法,通 过对发票和应税收入的交叉稽核,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纳税检查和调整定额等方法对 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对核定征收的定期定额(率)的管理   对从事饮食业的纳税人有《征管法》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核定其应纳税额;对符合《大连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 法》(大地税发[2000]21号文件)规定的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可采取 定期定额征收办法。   各基层局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市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定期定额核定征收 管理的范围,按照规定程序、方法核定税额,并进一步增强定期定额征收的科学性、 公开性、公正性。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违反规定程序任意确定定额。对违反规定随意 扩大核定范围和违反规程程序核定定额的,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申报管理,分清征纳责任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申报纳 税期限,就纳税事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 务的法定程序,是界定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取得税收管理信息 的主要渠道,也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因此,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按期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 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 税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申报作为划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关键环 节,不得以核定征收代替纳税申报。应及时受理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资 料,及时督促纳税人依法、按时、据实、全面、准确履行纳税申报义务。严格执法, 对违反税法规定不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对原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下达《通知》(式样 见附件),要求其在6月末以前就其稽核发票核定征税期间应缴纳的税款,进行一次 纳税自查,自查报告表以纳税申报表代替,需注明自查起止时间。同时,要求其提供 包括账簿、凭证、计价菜单等纳税资料和银行存款情况,作为税务机关税务检查的客 观依据。   原实行稽核发票核定征税的业户,如果自查的应纳税额大于实际已纳税额的,应 限期补缴税款,可不加收滞纳金;如果自查的应纳税额小于实际已纳税额的,经纳税 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查实,如其财务账簿健全,资料完整,能够依法、全面、真实、 完整地提供凭证、计价菜单,能够准确确定实际应纳税额的,可以批准给予退税或抵 顶下期税款处理;对财务账簿、凭证、纳税资料不健全,或者开出的发票有大头小尾 少记收入金额,或者现金收入不记账,难以准确查实其营业收入和经营成果的业户 (企业),其按稽核发票核定征税办法已缴纳的税款,一律不予调整。   六、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对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个体户限期建帐、申报纳税的规定在办税大厅或其他 媒体上公告,对能够及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设置会计帐簿,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 正确核算盈亏、正确取得和使用发票、按期、准确申报纳税的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业、 个体工商户,可在媒体上宣传报道,以树立典型,引导督促其他从事饮食业的私营企 业、个体户建帐建制,推动建帐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征收管理分局和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局具体情况, 加强领导,周密计划,认真部署,按时保质保量做好停止执行饮食业实行稽核发票、 核定征税办法和进一步加强对饮食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通知》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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