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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沈财预[2007]144号颁布时间:2007-02-28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6]8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另外,对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问题请按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财预[2006]353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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