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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辽财预[2006]558号颁布时间:2006-08-31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通知》第二条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明确为最高限额每月每人1200元,实际支出低于规定限额的可据实扣除。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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