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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7]151号颁布时间:2007-03-14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等4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精神,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中国少数民族文化艺术基金会、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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