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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6]12号颁布时间:2006-01-23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5年第64号)转发你们。对公告中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请各市按企业所得税管理权限,依据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通知(辽经贸发[1997]027号)的规定落实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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