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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5]286号颁布时间:2005-11-25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我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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