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6]3号颁布时间:2006-01-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大连分局:
根据辽宁省邮政局开展邮政业务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辽宁省邮政系统在开展邮政业务时使用《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5日起,辽宁省邮政系统统一使用《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
二、《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适用于辽宁省邮政系统开展邮政业务收取款项时使用。
三、各市在对邮政系统进行发票管理时,要以《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为主,以《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为补充,控制《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手写版)用量。
四、《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届时,一律作废。
五、《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各分支机构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六、《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发票代码为221XXXX406XX;《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4212X。
七、各市局要做好对辽宁省邮政系统的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等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1、《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票样(略)
2、《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