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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5]234号颁布时间:2005-12-13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单位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98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地税局重新确定的《铁路系统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名单》界定征免,对已不在名单之列的单位应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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