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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

沈国税一字[1996]202号颁布时间:1996-09-13

     1996年9月13日 沈国税一字[1996]20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市全面贯彻[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 在执行中各分局和纳税人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商业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相互抵顶账款,如何申报妖扣进项税额的 问题。   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在商品的购销活动中,采取相互抵顶账款形式结算 货款的,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允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通过“应付账款”进行会计核算;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合同。   如果纳税人采取支票背书转让方式结算货款的,允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必须 将背书转让的支票的正面、背面予以复印,并将复印件做支付货款的原始凭证。对上 述经营业务,各局执行中要从严掌握,认真审查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本规定从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纳税人销售收入采取串月申报纳税的处理问题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 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纳税。凡是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 售额,而是采取串月方式申报纳税的、一经查出,除应全额补征增值税外,并按偷税 论处。   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执行。   三、关于交通运输管理所代开的运输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精神,由交通运输管理所代开的 运费发票,不属于货物运输单位开具的发票,因此,不准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关于商业企业发放购物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问题   凡是商业企业以发放购物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均以收到购买购物券款项时为纳税 义务发生时间。凡不按规定时限申报纳税的,应按照征管法依法予以从严处理。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关于对饮食行业经营的各种食品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对饮食行业经营的烧卤熟制食品、其他食品,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 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的烧卤熟制食品、 其他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在市场经营的企业增值税缴纳问题   凡在我市各市场经营并且生产与市场销售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不论在何地注册 登记,均应在生产地申报缴纳增值税(含在市场的销售额)。在市场上已纳的增值税, 可凭完税凭证(不含定额完税凭证),在当期应缴税金中抵扣。   个体工商业户亦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变更、迁移等情况的,凡在同一区、县的,应经各分 局综合业务科认定批准,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并报市局备案。凡属跨区、 县的,应上报市局批准。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关于日用“卫生用药”的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类型 包装的日常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 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九、关于代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虚开代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对纳税人取得的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 作为增值税合法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十、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征税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的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在 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十一、关于对多家企业共用水、电、气的税款抵扣问题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共用一个水、电、煤气表的,凡是增值税 专用发票原件所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允许按照由税务机关开具的抵扣分割 单注明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抵扣分割单由各分局综合业务一科设窗口负责开具。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分割单时,除报送分割抵扣审批表外,还应提供向分 割单位的收款凭证及有关资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所在单位,仍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申报当期进项税 额,凡分配由其他单位抵扣的税额,应计入当期进项税额转出。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应 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发票上加盖“已分割开票”戳记,以备查验。印章由各分局自行刻 制。   各分割单位可凭“分割单”申报扣税。在填报《专用发票抵扣税申报表》时,可 不填“发票类别”和“发票号码”栏;其它栏次均按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内注明 “水费”、“电费”、“煤气费”字样。   抵扣的审批表、分割单由市局统一制定,统一发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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