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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沈国税一字[1995]17号颁布时间:1995-02-06

     1995年2月6日 沈国税一字[1995]1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60号]《关于增值税几个税 收政策问题通知》精神,现对几个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 运费以外,可按[沈税一字(1994)129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增 值税、消费税若干税政问题规定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二、供残疾人专用的货物免征增值税问题   供残疾人专用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仅限于假肢、轮椅、矫型器(包括上肢矫型器、 下肢矫型器、脊椎侧弯矫型)。本通知未发前,已缴的增值税给予退库解决。   三、农业产品收购单位计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农业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 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给予抵扣。   四、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税问题   关于铁路工附业单位征、免税问题,另行通知。   五、农用水泵、家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农用水泵征税范围: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 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 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2.农用柴油机征税范围: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 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 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3.工业企业(包括商业流通企业1994年1月至4月)在本通知未下发前, 销售的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开具普通发票按17%税率计 征入库的税款,比按13%税率计算多征的税款,从1995年1月以后应纳的增值 税税款中抵减。   多征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多征税款=含税销售额/(1+17%)×17%-含税销售额/(1+13%) ×13%   4.商业流通企业批发和零售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从1994年5月1日起至 1995年底免征增值税,已征的税款,从1995年1月以后应纳的增值税税款中 抵扣。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进项税额,应由免税货物成本负担。   六、本通知除第一条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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