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3]第139号颁布时间:2003-12-11

     2003年12月11日 沈地税函[2003]第139号 沈河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没有主营业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1]251号)的有关规定,经请示省地税局,同意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2003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其所取得各类收益的2%以内税前扣除。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