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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3]第335号颁布时间:2003-12-10

     2003年12月10日 辽地税函[2003]第33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1999年,省局为配合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地推进我省房改进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 210号)中“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 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精神,下发了《关于集资建房免征营业税的批 复》(辽地税流[1999]249号),对在房改过程中,单位的公有住房分配货 币化的单位,向职工收取建房集资款,用单位自有土地或以单位的名义取得的建设用 地,并以集资单位的名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计委的集资建房的立项批复, 采取自建或由开发公司代建的形式,建设住宅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对集资建房单位向 职工收取的集资收入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凡已经参加过房改或实行住房分配货币 化,职工已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单位,不得享受集资建房的优惠政策。    鉴于我省已开始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辽地税流 [1999]249号从200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2003年11月30 日以前发生的集资建房行为,凡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对集资建房单位取得的集资款 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集资建房行为应严格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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