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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源等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不征消费税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3]第556号颁布时间:2003-12-01

     2003年12月1日 辽国税函[2003]第556号 沈阳、抚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龙源等企业生产销售的溶剂油、石脑油不征消费税的通 知》(国税函[2003]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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