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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2]483号颁布时间:2002-10-29

     2002年10月29日 辽财预[2002]483号 葫芦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的函》(财预函 [2002]5号)有关精神,现将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 彻执行。   一、关于税收征管问题   在税收征管方面,基本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其中:对机构设在我省境内,但不直 接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企业,按现行税法规定,改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关税 收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归地方;油气勘探企业发生在我省境内的房产税、车船税、土 地使用税和陆地上的营业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收入 归属当地;渤海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生在海域内的营业税、油气企业的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天津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征收,其收入归属按财政体制 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财政适当补偿问题   考虑到你市对渤海石油开采所做出的贡献,省财政从2002年起通过年终结算 的方式,每年补助给你市1000万元,绥中36-1油田停产后,省补助停止执行。   省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当地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补偿,尤其是对农民和渔民 的经常性经济补偿,确保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社会的基本稳定;同时要用于 解决当地公教人员国家标准工资拖欠问题,保证公教人员标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请你市各级政府继续支持渤海海洋石油开采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汇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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