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辽宁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2001]43号颁布时间:2001-04-10

     2001年4月10日 辽国税发[2001]4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 预交、集中清算所得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 我省实施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我省境内,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由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除《通知》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应按 《通知》规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 对我省按《通知》第二条规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市级分行(支 行)、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 三、根据本《通知》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 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后,成员企业若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 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规定条件, 需要办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仍应以该成员企业就地 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计算抵免税额,不足抵免的部分,经该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核准后,出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见附件),由各 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另由江激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进行抵免。 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送交"证明"后,对该项目尚未抵免的部分不再在本企业以后年度 计算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进行抵免。 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应按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当年没有新增所得额, 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应结转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进行抵免,而 不得并由其他盈利成员企业进行抵免。 四、根据《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对我省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辽宁省电 力有限公司、辽宁省证券公司、辽宁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国信通信有限 公司)所属在省内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 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汇激企业和所属全部成员企业位于同一省辖市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 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研究决定, 并报省局备案。 附件: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证明(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 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2月9日 国税发[20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税务机关就地监督管 理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 总局决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 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 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江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 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 总纳税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 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 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级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 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 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 相当于支行,缓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 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 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 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 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 当调整。 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 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 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 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 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进行称补亏损。 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 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 八、江激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以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 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灾约企业所得税 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 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 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 九、江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江总后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激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 缴,   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 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激企业在规定时 间内补缴外子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激下一年度 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 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 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   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 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十三、十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 征收管理办法。   (一) 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   (二) 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   (三) 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 各级分行、支行;   (四) 由中华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   (五)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   十四、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 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十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加强纳税辅 导和培训,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工作。各 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操作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十六、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