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财预字[2000]442号颁布时间:2000-09-12
2000年9月12日 辽财预字[2000]44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2000]48号)转发给你们,具体
事宜请按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
业所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税字[1998]17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投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