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所[2000]241号颁布时间:2000-08-02
2000年8月2日 辽地税所[2000]24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支持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管理,现将办
理《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以下简称《税收优惠通知书》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二、办理《税收优惠通知书》的企业,必须是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认定的符合高新标准和条件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通知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省高企办认定后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企业,省地税局将其申报审批
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备份存档,具体包括以下资料:
1.《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
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高新技术产品投产证书;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8.高新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结论。
(二)省局将省高上认定办文件中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对无误后,颁发
《税收优惠通知书》,《税收优惠通知书》一式四份,企业减免税证明一份,省、市、
主管税务局各一份。
三、《税收优惠通知书》下发后,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检,年检验合格的企业
继续享受税收比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在年检结束后,填制《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
表》(各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填写年检审核意见,经办人、科长、主管局长签
字并加盖公章,存入纳税人档案备查。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年检和省认定办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同
时收回《税收优惠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对取消税收优惠资格企业应备案,并逐级
上报省地税局备案。
五、企业如在申请、年检、复审过程中开弄虚作假,除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外,
税务机关将追缴已减免的税款,同时按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纠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六、对原已取得《税收优惠通知书》的高技术企业,由各市统一组织审核后上报
省局,用原《税收优惠通知》换取新的《税收优惠通知书》沈阳市高新技术企业,由
沈阳市局审核后将名单上报省局,统一换发新的《税收优惠通知》。
附件:1.辽宁省高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书
2.高新技术企业年检审核表
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通知
编号: 第号
你单位经认定 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文件精神,同意你单位享受下述第 条税收优惠政策:
1. 免征企业所得税二年。
2. 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可凭本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按规定享受减免。
特此通知
主管局长: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处长: 年 月 日
经办人:
注:一式四份,企业减免税证明一份;省、市税务局各一份;主管税务机关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