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法[2000]280号颁布时间:2000-09-10
2000年9月10日 辽地税法[2000]280号
省地税局沈阳分局:
你局《关于野外作业用工、住宿等费用税前处理的请示》(辽地税沈发
[2000]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纳
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适当凭
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规定。”施工、野外勘测企业在作业地点临时用工、住宿等
费用,必须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换取《辽宁省XX市应税劳务统一发票》,否则不予税
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