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4]63号颁布时间:1994-11-21
1994年11月21日 辽国税发[1994]6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37号《关于纳税人1994年7月1日
以后取得增值税原版专用发票抵扣期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速通知企业,对
1994年11月1日以后取得的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向销货方纳税人
更换新版专用发票,方可作为扣税凭证,否则,原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
抵扣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