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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税系统1999年度税务稽查工作考评办法

颁布时间:2000-11-23

为推进全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促进1999年度税务稽查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 完成,结合全省国税稽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市国家税务局。 二、考评部门 考评部门为省国税局,考评工作的具体实施由省国税局稽查分局负责。 三、考评内容 (一)稽查体系建设 (二)稽查工作管理 (三)稽查工作绩效 四、考评依据 (一)各市国税局上报的报告、报表、信息等。 (二)省国税局组织实地检查的结果。 五、考评方法 考评采用以百分制为基础的累计计分法。各项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得 满分;没有达到标准的,扣分,直到该指标分扣完为止。符合本办法加分条件的,按 规定加分。 (一)稽查体系建设(20分) 1.税务稽查机构的建立及职责划分(15分) 在县区以上国税机关建立健全税务稽查局,赋予其双重职能,确立了税务稽查机 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得15分。   机构不健全,名称不规范,职责不明确,发现一个单位扣5分。 2.稽查人员配备(5分) 稽查人员比例(%)=专业稽查人员数林地区国税机构人员总数×100% 全省平均水平(%)=全省专业稽查人员总数/全省国税系统人员总数×l00% 该项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得规定的分数。每超过5%,加1分;每低5%, 扣1分。 (二)稽查工作管理(28分) 1.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正确实施稽查四环节的工作(10分)。 程序不合理、稽查文书的填开、使用不符合要求、证据资料不符合证据规范、应 立案而未立案的,每一件扣1分。   2.税务稽查案卷的保管完整、规范(10分) 字迹潦草、装订次序凌乱或者卷宗不完整的,每一件扣1分。 3.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的报告(3分) 按照《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辽国税稽[1995]42号)规定的期 限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半年及年度工作总结的,得3分。不报不得分,每项迟报1日扣 0.5分。 4.稽查报表的报送(3分) 非TAMIS软件产出的报表、不包括所属县(市)、区(分)局稽查工作情况的报表以 及报表数字虚假的,不得分;不对所属县(市)、区(分)局税务稽查工作情况进行综合 分析通报并上报省局的,扣1分;迟报1日扣0.5分;报表漏项、空项或者逻辑关系错 误的,每一处扣0.5分。 5.案件协查(2分) 对省局部署的协查案件,保证质量按期办结的,得2分。不办理不得分;每超过 期限1日扣0.5分。 (三)稽查工作绩效(52分) 1.查补率(%)=查补总额/本市的国税收入×l00% 全省平均查补率(%)=全省查补总额/全省国税收入总额×100% 2.滞罚率(%)=滞罚金额/补缴税额×100% 全省平均滞罚率(%)=全省滞罚总额/全省补缴税款总额×100% 3.入库率(%)=稽查实际入库金额/稽查应入库金额×100% 全省平均入库率(%)=全省稽查实际人库金额/全省稽查应入库金额×100% 以上3项指标每项12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得规定的分数;每高1%,加2分; 每低1%,扣2分。 4.稽查面(%)=稽查户数(次)/纳税户数×100% 全省平均稽查面(%)=全省稽查总户数(次)/全省纳税总户数×100% 5.大要案件查补率(%)=万元以上案件查补税额/全年查补税额×100% 全省平均大要案件查补率(%)=全省万元以上案件查补税额/全省全年查补税 款×100% 6.立案率(%)=立案户数/稽查户数(次)×100% 全省平均立案率(%)=全省立案总户数/全省稽查总户数(次)×100% 7.查结率(%)=查结户数/有问题户数×l00% 全省平均查结率(%)=全省查结户数/全省有问题总户数×l00% 以上指标每项4分。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得规定的分数。其中4.6.7项,每 高1%,加0.5;每低1%,扣0,5分。第5项,每高1%,加0.2分;每低1%,扣 0.2分。 六、考评结果 考评结果的前3名为优胜单位,第4-8名为先进单位。对获得上述称号的单位给予 通报表彰,颁发奖旗。 七、考评期限 本办法考评起止期限为自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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