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制定实施清缴欠税暂行办法宣传提纲
颁布时间:2000-11-21
为加强对欠税的管理,有效地压缩滞纳欠税,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并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由于欠税清缴工作的难度很大,为保证《办法》的顺
利实施,我们制定了这个宣传提纲,供各地宣传时参考。
一、什么是欠税?
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定期限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的行为。具体范围包括:
(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缴入库的税款;
(二)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限期缴纳逾期后仍未缴纳入库的税款;
(三)经纳税检查查补税款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解缴入库的税款;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缓征税款到期后未解缴入库的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解缴所代扣的税款(委托代征单位比照扣缴义务人的
规定办理);
(六)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内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二、为什么要统一制定全省国税系统清缴欠税暂行办法?
企业欠税数额居高不下,一直是税收管理中的一个"顽症"。由于欠税造成大量税
款不能及时缴入国库,一方面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也弱化了依法治税,扰乱
了税收秩序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1998年,我们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做好增收节支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了清欠力度,使欠税得到了大大的压缩。为
了巩固1998年清欠的成果,防止前清后欠、屡清屡欠和欠税反弹,我们制定了全省统
一的清缴欠税暂行管理办法,就是要把清理欠税工作做为全省国税1999年强化以法治
税的一个中心环节来抓。这是我们全省国税系统深入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
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16字方针所采取的实际措施,也是我们完成1999年
税收计划的重要保证。
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负哪些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欠税是一种税务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税
务机关的处罚。经修订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此种
违法犯罪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及处罚措施。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
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限期催缴无效的,除可以采取强制征收
的办法外,还可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
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
缴的税款,数额不满l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
的罚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由司法
机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
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迫缴欠缴的税款外,由司法机关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四、为什么要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
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加收滞纳金并不是对纳税人的处罚,滞纳金是对欠缴税款的
纳税人占用国家资金应该缴纳的一种补偿,这就如同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应该支付利息
是一样的。当然从加收率上看具有罚息的性质。加收滞纳金不仅税法上有规定,其他
法定收费部门也有这项规定。实际管理中,清欠的难度很大,一般只征收税款,很难
征收滞纳金,长期下去会使欠税企业形成"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错误思想。因此
《办法》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清缴欠税的同时,必须缴纳相应比例的滞纳金。
五、税务机关清缴欠税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
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欠缴的滞纳金可以同时执行。
(三)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
款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知公安边防
部门阻止欠税人出境。
六、实施清缴欠税暂行办法后,一些大中型企业出现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税款,
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
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按我省的规定,缓缴税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级国
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国税局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
税局审批。缓税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在批准缓税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七、企业由于特殊困难发生了欠税,应如何采取补救措施?
企业由于出现特殊困难发生了欠税,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按照《办法》的规定,
企业应在限定的缴款期限内提交还欠计划书,承诺还欠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并不得
跨年度),提供企业全部银行账号及还欠的资金来源及财产保证措施。企业对自己的
承诺要认真履行,对不履行还欠计划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和追究法律责任。
八、如何保证《办法》的实施,使欠税问题得到根治?
一是首先从国税系统内部抓起,把清欠、课征滞纳金做为全省国税征管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层层考核,定期通报,兑现奖惩,对执法不严,清缴不力,
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是要争取各级党政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由于清欠的困难多,执法中阻
力很大,所以各级国税机关在清欠中,必须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取得各部门配
合。我们也希望各级党政领导积极支持国税机关在清欠中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特别
是各级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核、暂停支
付、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要求,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扣缴
税款。各新闻媒介对税务机关依法清缴欠税要加强宣传,对欠税"大户"要进行“曝
光”,形成依法清缴欠税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从纳税企业方面也要提高自身的纳税意识,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依法纳税不
仅是企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也是现代企业领导必备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拖欠国家税
款,一旦被强制执行或公开"曝光",肯定会影响企业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也会给企
业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因为只要企业有欠税就必须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且滞纳
金的加收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所以拖欠占用国家税款对企业来说是划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