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5-04
1999年5月4日 沈政办发[1999]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
议精神,促进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现就我市1999年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
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今年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
为指针,认真贯彻全国和全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
实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与脱困的目标。企业要以对下岗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
“内部转岗分流为主,向社会分流为辅”的原则,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下岗职
工创业,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工作目标:今年,我市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人数控制在5万人,并全部进入再就业
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保
障其基本生活,并使其中的50%以上实现再就业。
二、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力宏观管理和调控体系。市
劳动部门负责统一制定宏观调控政策和有关规定,依法对市属以上企业的招工、下岗、
就业和签订劳动合同等项工作进行管理;各区、县(市)劳动部门要按照市的有关规
定,加强对本地区所属企业劳动用工等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规范用工程序,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三、继续清理“两不找”下岗职工。因个人原因停薪留职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
动关系;以已在其他单位有半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原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本人
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从事个体经营或有稳定工作
和收入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两不找”人员中尚未就业又不愿进中心的,
要与企业签订保留3年劳动关系协议;对于年龄偏大,符合内退条件的,企业可办理
内退手续;对长期挂名但下落不明的,要采取公告形式送达,限期不报到的,应予以
除名;长假、长学、长借人员要限期回单位或解除劳动关系。对长病人员企业应指定
医院进行鉴定,经鉴定有病而医疗期末满的,应与企业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因私
出国3个月以上的,企业应与其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协议期满未归的,解除其劳
动关系。
今后,企业不准再出现新的“两不找”和停薪留职人员。
四、严格划定下岗职工界限,有效控制进中心人数。下岗职工主要是指1986
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正式职工和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收的
合同制且合同期未满的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
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已实现再就业和2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中心均应与其
解除协议关系,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不愿进中心、不签协议的,企业应与其
签订3年保留劳动关系协议,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年期满后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
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能进中心: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且
劳动合同期满或未办理劳动合同手续的;下岗后已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开
办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下岗后已在社会上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病假长休、因工
致残5~10级的;按规定已在企业办理内部退养的;因本人原因下岗及协议保留劳
动关系的;不愿进中心、不签订协议的;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把进中心的“入口关”,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对不符合进中
心条件的人员,一经查实,要限期清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并追回再就业资金。
五、要进一步办好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根据《中共沈
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的意见》(沈委发[1998]14号)精神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市劳动局要制定
中心运行的实施办法,细化相关政策,明确有关规定,规范中心运作;建立和完善中
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发挥中心的服务功能。市劳动局要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加强对
全市各级中心的指导与检查监督。各级中心要完善机构设施,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
全档案、财务等项管理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转业转岗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
工作方案,扎实有序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中心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
提高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通过有效发挥中心的功能作用,确保已进
中心和当年新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要有50%以上实现再就业。对未达到该项指标的企
业,第二年市劳动局不再审批该企业职工下岗并不再安排下岗职工进中心计划。
六、严格坚持“三三制”的筹资原则,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及时发放。企
业是下岗职工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下岗职工负责到底,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要按时足额筹集到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
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盈利企业下岗职工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自行承担;非盈利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
金,在企业自筹三分之一资金到位的同时,市财政和社会(失业保险)要尽快配比各
自应承担的资金;对能出资而不出资的企业,不能安排职工下岗。对未经市劳动局审
批随意安排职工下岗的,视为违规下岗,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企业领导者的责任。
对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市劳动局、经贸委、财政局共同认定,由市财政借款
解决。
七、实行重点支持政策,强化对我市18户企业集团和76户大中型企业减员增
效工作的重点支持。凡上述企业应负担的1/3再就业资金到位,财政和社会(失业
保险)要及时配比拨付应承担的资金,企业自筹资金不足部分,经市劳动局、经贸委、
财政局认定后,由市财政借款解决。
八、对部分关停特困企业给予适当倾斜,确保其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今年,市
政府再筹资2000万元,对关停特困企业实行二期借款,重点解决这些企业中19
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进入中心,保证生活;对1986年10月
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原则上暂不进中心,要通过实行积极的再就业政策,
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九、其他市属非盈利企业只要不突破下岗总量,建立了中心,且自筹资金到位,
市财政和社会(失业保险)应及时配比资金。
十、区、县(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由各区、县(
市)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只要企业建立了中心且能够全额承担再就业资金,报市就
业办审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完善市场就业体系,拓展劳动力市场功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级劳
动力市场要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要求,强化劳动力市场软硬环境的建设,
尽快实现与行业、大型企业集团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职业培训基地和街道办事处
的计算机联网,力争年内实现网上求职。同时,建立职业指导师队伍,积极开展职业
介绍活动。各行业、企业中心要选派1-2名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从
事职业指导工作,每月至少为下岗职工提供4次岗位需求信息,帮助下岗职工尽快实
现再就业。
十二、强化下岗职工转业、转岗培训,提高下岗职工市场就业能力。各级中心在
两年内必须对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1-3个月的转业、转岗培训。要根据下岗职工
的求职意愿和社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培训就业率。对无能力承担培训
任务的中心,可由市劳动局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统筹安排。对于进中心领取生活费,但
由于个人原因不参加培训的,中心应与其解除协议关系,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中心介绍工作的(这些工作基本符合下岗职工的身体条件和劳
动能力),中心可提前与其解除协议关系,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要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全员性、无偿性、实用性的再就业培训。市政府
今年再筹集2000万元资金,用于免费培训失业下岗职工,使每个失业下岗职工都
能“学三门、会两门、精一门”,以尽快实现再就业。“
要建立再就业培训指导评估制度,加大对培训工作的监督与检查,对达不到标准
的培训单位要限期整改,对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率达不到指标要求的,要取消其办学
资格。
十三、实行积极的再就业政策,鼓励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创业。继续深
入开展创建无失业人员委活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作用。加强
各级再就业服务中心与就业服务机构和居委会的联系,建立《下岗职工联系卡》,沟
通情况,互通信息,共同做好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各级群团组织及工商行政部门,
要发挥各自的优势,与本地区所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搞好对接,积极开展"手拉手"、
"一帮一"和"巾帼创新业"等活动,帮助进中心的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
十四、要加强养老、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力度。凡欠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的企业要
全额补缴;对全额补缴确有困难的,要按进中心实际人数补缴或做出分期缓缴计划,
经市劳动局批准后予以缓缴。
十五、建立劳动事务代办所,为下岗职工提供政策咨询,代办社会保险、代管职
工档案、代办退休手续等劳动事务,解除失业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合
理流动。
十六、认真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加强政策宣传,使企业和下岗职
工真正了解党和国家关于下岗职工进中心和再就业的有关政策,掌握参加转业转岗技
能培训及求职的办事程序,自觉转变择业观念,走上自谋职业、自主就业、自主创业
的光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