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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沈政发[1999]12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沈政发[1999]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 见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1999]89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小型企业 产权制度改革,完善产权出售的有关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出售的国有小型企业应是非社会公益性企业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不能出售的企 业。出售企业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和审批手续。出售区、县(市)属企业,由区、县 (市)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属企业的出售,由市 产权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提出方案报省经贸委审定。其他任何 部门、机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决定出售企业。 二、关于审计评估 企业出售前,须经具备资格的审计评估单位进行审计评估。审计评估的主要内容: 财产清查、经营者离任审计、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项工作。未经审计评估的企业不 得出售。 三、关于债权落实 企业出售过程中,须征求债权银行的意见,落实金融债权,不得悬空债权银行及 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权银行出具确认证明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和产权改革主管部门 审批,否则不得办理企业改制手续。 凡有债券存量的被出售企业在出售过程中,购买方要一次性将该企业债券的本息 拨付给出售方,确保债券如期偿还,否则不予出售。 四、关于职工安置 (一)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同级劳动 部门审核。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在册职工300人以上)或职工大会(企业在册职工 300人以下),按法定程序未能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不能出售企业产权。 (二)被出售企业职工自行调转的,工龄连续计算,不发一次性自谋职业安置费。 被出售企业职工由出让方统一调转妥善安置的,工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到 新单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受让方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可在出售价格中冲减相应的安置费用;对已接收的 职工不得随意辞退,如果辞退职工或职工自愿辞职的,必须按购买企业时冲减的价格 标准,由受让方发给安置费用。 职工安置费=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工龄×K(K为调整系数,取值范围1 ≤K≤3) 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被出售企业K取值范围可为1;有净资产或净资产较高的被 出售企业K取值可相应增大。 (三)领取安置费的职工,可由个人向社会保险机构分期续保;也可按市职工平 均工资的18%一次性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符合《沈阳市城镇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条件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四)国有企业中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混岗集体所有制职工,可比照全民职工 安置办法和安置费标准处理。 (五)被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可按65岁以上1万元、65万元以下1.5 万元的标准在出让企业的资产中冲减出售价格,由受让方负责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和离 退休金的发放;也可按标准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其按月向离退休职工发放 离退休金。 五、关于土地资产 (一)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须经规划土地部门对土地的权属予以界定,审查拟 出售企业的场址是否涉及城市的规划用地,对土地资产的处置方案进行预审。 (二)国有企业净资产为零、负数或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可比照破产企业 的办法,将土地资产转让所得收益金,用于被出售企业的职工安置。安置职工后剩余 的土地资产,政府采取和受让方出让、出租或作价入股方式处置土地,并由政府收取 土土收益金。其中,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15%收缴;以租用 方式的,按政府有关规定的年租金标准减半征收;以作价入股方式的,按评估确认地 价的20-30%界定国家股股本金,余下的土地资产部分作为原企业法人资产一并 转让。 (三)企业产权出售中,不具备用存量土地资产转让收益金安置职工条件的国有 和集体企业,由受让方整体接收被出售企业职工。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的,土地出让 金按照市政府收缴土地收益金的有关规定标准减半征收;以出租方式处置原企业土地 的,租金按政府有关规定的年租金标准减半收取,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以作价入 股方式处置的,按评估确认地价的20%-30%界定国家股股本金,余下的土地资 产作为原企业法人资产入帐。 受让方为国有企业或原企业内部全体职工的,可按国家土地局《国有企业改革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号令),保留5年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性质,维 持原用地缴费方式。但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的,须明确以下事项: 1.企业出售其土地资产,须经有资质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土地 管理部门确认。 2.扣除向政府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政策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剩余的土 地资产部分作为原企业法人资产一并处理。 3.企业化整分解出售的,不享受优惠政策,但按等比例安置职工和承担债务的 除外。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控制在30年内(合资企业除外)。到期后,可按当 时的土地政策办理土地使用权延续手续。 (五)企业出售土地享受出让金优惠政策后,如果受让方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 土地用途,要补交其由工业用地改为其他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 (六)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并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受让方获得土地使用 权后,除按市政府统一规划实地退城进郊、搬迁改造的企业外,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 须经市产权办、规划土地局联合审批。 六、关于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的公平竞价 (一)企业产权出售必须在清查资产、界定产权和财务审计基础上,报同级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立项(集体企业报市集体办立项),进行资产评估。 (二)对企业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 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同时,必须将企业资信、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一并 纳入评估范围。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折价超过注册资本20%以上部分作为资产的, 可暂不付现金交易,而作为对出让方的负债处理。 (三)在企业产权出售中,对资产份额中名牌商标等无形资产份额比例较大的, 要按照公平竞价的原则,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组织买卖双方通过议价、竟买等形式 进行交易,确保无形资产不流失。 七、关于风险抵押金比例 以承债式买断企业产权的,按产权交易资产额的10~30%交纳风险抵押金或 抵押资产。 八、关于付款方式和收益的管理 (一)企业产权交易,受让方要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成交价款额较大、一次 性付清确有困难的,购买者在取得符合约定条件的担保前提下,可在约定期限内(1 -3年)分期付款,但第一次付款额不得低于出售价的50%,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 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企业产权购买者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支付第一次价款后,可持市产权交易 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办理各种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并持有关手续办理企业登记 注册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出售企业产权的收益由出让方负责收缴。其中三分之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 管理,其余部分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集体企业变现收益交同级集体经济管理部门管 理。 九、关于产权转让的收费标准 产权转让成交手续费以成交资产额为基数,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收取。其中,评 估费和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取的交易费、手续费,按标准减半收费。 十、关于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市)产权改革主管部门、市属被出售企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改 制企业提供服务,做好企业产权交易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工作。监管期限为3年,监管 期内要定期了解被出售企业履行《产权交易合同》、职工安置方案等条款的落实情况。 对违反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要坚决制止,责令改正;对受让方未能如期履行合同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能如期改正的,要按问题性质和情节,抵扣抵押金和抵押资产, 直至终止交易合同,经市和区、县(市)产权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收回产权交易凭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收回企业。 十一、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 发[1997]15号)继续有效,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由市产权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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