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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税收管理的通知

沈国税征字[1998]150号颁布时间:1998-07-15

1998年7月15日 沈国税征字[1998]150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意见和省国税局关于印 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辽国税一[1998]121号)的通知, 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从七月十五日 起,积极组织力量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对发现有偷税行为的要 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二、各局在清查登记中,要认真清查加油站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所办登记是否和 实际经营情况相符;是否按规定如实申报销售收入;并认真登记填写《加油站基本情 况登记表》、《加油站领用发票情况调查表》和《加油站基本情况汇总表》。 三、税务人员在检查加油站时,要认真核查登记加油机加油累计数量,并通知加 油站不许擅自调整累计数量,待铅封时将所登记的累计数量做为初始数据登记《加油 站管理手册》。 四、从七月二十日开始,全市各加油站必须统一使用《沈阳市成品油销售发票》, 凡购买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人,无论数量大小,金额多少,是否需要发票,加油站必须 开具发票。对不按规定开具使用或不开发票的,一律按《发票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五、各局对加油站清理登记后,要分工稽查科或税务所承包,采取多种形式,经 常不定期地突击检查各加油站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检查发票开具数量和加油机累计 数量是否相符,检查申报销售量与加油机记载数量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必须查清原 因,对偷税者,要给予严厉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法库、康平国税局要与当地技术监督局联系,尽快开展对加油站加油机的铅 封工作,共同做好对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工作。 七、各局要在七月二十日前,将清理登记的有关情况和《加油站基本情况汇总 表》,《加油站领用发票情况调查表》上报市局。并及时总结上报对加油站进行税收 管理的经验。 附件:加油站领用发票情况调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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