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七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颁布时间:1997-12-17
1997年12月17日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计税利润额和获利年度的确定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的计税利润额和获利年度的确定,不能以会计利润做为企业向税务
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和确定获利年度的依据,企业必须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所得
额和确定获利年度。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外方股东和有关部门管理费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股东和有关部门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摊派的管理费,一律不
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如果中、外方股东及有关部门向该企业提供了有偿服务,并按
规定合理取费,且提供合法的凭证。发生的费用企业可以按实列入有关成本费用。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的列支问题
我市的外商企业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仍按沈国税外字(1995)366号文件的
规定执行,对部分企业按工资总额24%提取福利费,必须调整过来。如已提取挂在有
关账户上,应并入当年利润额。
省属以上企业(含省属企业)仍按照沈国税外字(1997)4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执
行。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基金的列支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基金和提取标准,按沈政发(1988)72号文件和
市政府(1997)第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中方职工工资总额19.1%的比例提取,可
以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劳动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17%,上缴市社会劳动保
险公司;失业保险基金1.1%,上缴市劳动服务公司)。
对部分企业,只按规定标准提取劳动保险基金,不上缴有关部门,年终时企业应
从管理费科目调出,增加当年利润。
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损失的核销问题
鉴于部分企业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线难以划分,各企业应将本企业行业正
常损失标准报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没有备案的发生损失,不准核销。企业今后非正
常损失的核销审批权限仍按沈国税外字(1997)4号文件第8条规定执行。
六、关于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利息的列支问题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向非银行单位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必须提供有借款
利息的证明文件,同时,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报经主
管税务机关核批后,可以做为企业费用列支。
七、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给职工增加补贴的列支问题
根据沈财综字(1997)14号文件《关于自来水价格调整后给职工增加补贴的通知》
规定,从今年7月1日,每人每月补发2元,可由成本费用列支。
八、关于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的审批问题
凡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进入获利年度后,每年在年终所得税申报前,必须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能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政策,
否则,企业就不能得到税收优惠的待遇。
九、关于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问题
外省、市(地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经销部等),
应于次年五月末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据的该分
支机构汇总纳税证明,对不报送纳税证明的分支机构将按照独立法人的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