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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对加油站加油机进行签封通告

沈国税征字[1998]167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沈国税征字[1998]167号 全市各加油站: 近年来,随着交通运输业的不断发展,加油站遍布城乡,成品油的销售量越来越 大,但由于一些加油站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加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无法 准确核算成品油的进销数量及金额,因而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为加强加油站的税收 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技术监督 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我们将从8月10日 起对全市各加油站加油机进行全面签封,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加油站必须无条件按市技术监督局、市国家税务局的规定配合对加油 机实施签封(包括铅封以及今后税控装置的安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对加 油机的签封工作,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加油机签封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市能源标准计量所负责。 三、对加油机实施签封以后,各加油站要严格按《辽宁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登记有关数据,并按实际销售数量准确申报纳税,对虚报、瞒报 或申报不实的,一经查出按偷税严肃处理。 四、各加油站在加油机被签封以后,对加油机进行维护、调换、拆除的,以及临 时发生故障,可向市能源标准计量所报告,维修人员将及时到现场维修。未经市能源 标准计量所的同意,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启封或改动加油机的数据。否 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从严处理。 五、全市公民都有权举报不按规定签封或擅自启封、改动加油机数据的加油站, 一经查出,我们将对其严肃处理,并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维修电话:23852609(市能源标准计量所) 举报电话:88566333(市国家税务局)   23853440(市技术监督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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