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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174号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沈国税流字[1998]17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辽国税一 [1998]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1.各基层局在接到此文件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省国税局辽国税一[1998]125号文件名单所列我市校办高科技企业在办理 1997年度退还增值税手续时,应将其申请退税产品在1997年度已交税金的税收缴款书 复印件及《高校校办科技企业免征(退还)增值税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国 税局审批。 3.各基层局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将企业上报的《高校校办科技企业免征(退 还)增值税审批表》和申请退税产品在1997年度已交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市局 流转税处审批。 附件:辽宁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辽国税一 [1998]12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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