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
沈国税流字[1998]174号颁布时间:1998-08-13
1998年8月13日 沈国税流字[1998]17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国税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辽国税一
[1998]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
一并贯彻执行。
1.各基层局在接到此文件后,应尽快通知所在地相关企业及时到其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2.省国税局辽国税一[1998]125号文件名单所列我市校办高科技企业在办理
1997年度退还增值税手续时,应将其申请退税产品在1997年度已交税金的税收缴款书
复印件及《高校校办科技企业免征(退还)增值税审批表》一式三份报企业所在地国
税局审批。
3.各基层局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将企业上报的《高校校办科技企业免征(退
还)增值税审批表》和申请退税产品在1997年度已交税金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报市局
流转税处审批。
附件:辽宁省国税局《关于下发沈阳、锦州校办高科技企业名单的通知》(辽国税一
[1998]12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