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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务登记、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

辽国税发[1998]12号颁布时间:1998-11-12

1998年11月12日 辽国税发[1998]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从1999年1月1日起,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统计部门将原来按经济类型登记、统计改为按企业注册类型登记、 统计。为与国家工商管理和统计工作的改革相衔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 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禀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 605号)精神,从1999年起,税收登记和税收统计报表由原来的分经济登记、 统计改为企业注册类型统计。现将有关税务登记、税收票证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税务机关在年终前对所负责征管的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事业单位 纳税人,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划分标准,进行一次复核认定。对认定 后经济类型与注册类型有变化的企业纳税人,税务机关要修改其税务登记表和计算机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中税务登记中的经济类型,将其改为注册类型。 二、各县(区)税务机关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办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执行新的 企业注册类型划分标准原税务登记证(表)的“经济类型”栏,均改为“注册类型”。 三、今后省局新印制的税务登记证(表)、税收票证以及各地印制的纳税申报表, 凡原式样中有“经济类型”栏目的,均改为“注册类型”。 四、对企事业单位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税收票证上的“注册类型” 栏,按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登记注册(见附件)的最细化类 型填写,如某私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填写“私营有限公司”;个体工商业户在 “注册类型”栏内填写“个体”;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纳税人根据税务 登记内容按税收统计报表的“注册类型”口径要求填写。 五、已印成“经济类型”的现存税牧禀证。申报表及税务登记证(表),填写时, 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六、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相关事宜,亦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以上,请各地抓紧布置。 附件: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 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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