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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管理段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9]157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9年6月24日 辽地税流[1999]157号 铁岭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公路段取得的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铁地税流 [1999]123号)收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 1993]149号)的规定,公路管理段(处)及其下属单位从事的公路养护、大 中修、新改建工程,属于“建筑业”征税范围,其取得收入应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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