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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发[1999]51号颁布时间:1999-04-07

     1999年4月7日 沈国税发[1999]51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修订后的《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年度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审定工作贯彻落实。       沈阳市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增值税科学管理进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沈阳市区域内的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分类,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验证、年审、开业时 确定。 二、分类标准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六种类型。A型、B型、C型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D型增值税纳税人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E型、F型增值税纳税人 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一、第一类A型 A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一)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   (二)经营业绩良好,财务核算规范正确,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年应纳增值税 1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第二类B型 B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增值税负担比较平稳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同时具备: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年应纳增值税额0.6万元以上, 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2%以上。 商业企业同时具备: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年应纳增值税额3.5万元以上, 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以上。 三、第三类C型 C型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 (一)增值税负担比较低的纳税人 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于2%。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以上,年平均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于1%。 (二)以场外现金交易为主的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年销售额 180万元以上的商业企业。 (三)集中在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上经营生产资料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四)划转期间保留的商业企业。 四、第四类D型 D型增值税纳税人为新开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 临时一般纳税人核定标准为开业期间的实收资本达到50万元的新办工商企业。 五、第五类E型 E型增值税纳税人为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标准是: 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5万元以上。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 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新办企业。 六、第六类F型 F型增值税纳税人为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其标准是: 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5万元以下。 商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下。 三、分类核定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验证、年审、开业时 确定。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得调整。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以年销售额、年增值税额、年税收负担率 为主要考核指标,年销售额和年应纳增值税额以上一年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合 计数为准。上一年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换算为十二个月计算。小规模纳税人分 类标准以上年应税销售额为依据核定。纳税人分类标准中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七条 工商一体的增值税纳税人,凡上年自产货物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 (含)以上的,应视为工业企业。否则,应按商业企业的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八条 以场外现金交易为主的行业,是指纳税人除在生产经营场所发生购销业 务外,可以认定在生产经营场以外发生的以现金交易为主的购销业务。 四、分类管理 第九条 税务机关根据增值税纳税人的类别分别实施管理。 一、A型增值税纳税人 A型增值税纳税人是纳税人向国家、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标志。 1.A型纳税人是国税机关重点扶持的对象,应根据不同时期的管理内容实行简 化管理。 2.优先和简化缓税审批程序。 3.实行市区二级同步纳税申报。 二、B型增值税纳税人 B型纳税人实行正常管理。 三、C型增值税纳税人 C型纳税人实行重点防范稽查 1.对工业企业税负2%以下,商业企业税负1%以下的纳税人要加强稽核力度, 重点防范虚假抵扣,对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进行重点协查、核查。同时要求纳税人实 行防伪税控管理。 2.对以场外现金交易为主的工商企业,要加强稽核力度,重点防范销售额流失, 适时逐步推行税控收款机,同时在确定纳税人应税销售额不实的基础上,可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核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的销售额。 3.对集中在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中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要加强稽核力度,重 点防范其开具假发票或专用发票流失,管理的办法具体明确为: (1)在生产资料批发市场中经营生产资料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开设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代开点实行专用发票监开代管,收缴市场内纳税人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2)在确定纳税人应税销售额不实的基础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七条之规定,核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期的销售额。 4.划转期间保留的企业应实行防伪税控管理或监开代管。没有实行防伪税控管 理或监开代管的,加强其发票管理,严格实行发票购新验旧限量供应制度。 四、D型增值税纳税人 D型纳税人为新办的临时一般纳税人,考核期为一年,应纳入监开代管管理范围, 重点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失。 五、E型增值税纳税人 E型增值税纳税人为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正常管理的基础上 要重点防范其税源流失,建立《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台账》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 日记账》,可分别采取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办法计缴增值税。 六、F型增值税纳税人 F型增值税纳税人为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在进行正常管理的基础上要重点加 强定期定额征收办法的管理。 五、调整类型制度   第十条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实行随着管理调整管理类型的调整 制度,调整类型原则上是在增值税纳税人年度资格审定时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或由税务 机关根据审定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时,可在年度审资格时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调 整管理类型。 一、B型纳税人达到A型纳税人标准,经税务机关考核认定后可在下一年度列入 A型管理。 二、C型纳税人达到B型纳税人标准,经申请可调整入B型管理。 三、D型纳税人考核期满后,经严格审核后,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方可转为 一般纳税人管理,并由税务机关确定其管理类型。 四、D型纳税人考核期满后,不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转入E类管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可申请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由税务 机关确定其管理类型。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年应纳增值税额为“零”申报或当年发生欠缴增 值税行为,税务机关可调整其管理类型;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行为、有重大 偷税行为、丢失专用发票并造成税款严重流失行为,税务机关除应调整其管理类型外 也可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取消其一般纳税人或临时一般纳税人资格。 六、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各分局税政科或综合业务科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1999年4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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