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沈地税流[199]11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
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
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 辽财税字[1999]
19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