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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育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沈地税流[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6-04

     1999年6月4日 沈地税流[199]112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 林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192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育林 基金不应征收营业税的通知》(1999年4月20日 辽财税字[1999] 19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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