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9]64号颁布时间:1999-03-16
1999年3月16日 辽地税流[1999]6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1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
征后返问题的通知》(1999年2月23日财税字[199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