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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辽地税流[1999]282号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辽地税流[1999]282号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交通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营地税流[199 9]14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交通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 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交银发[1998]239号)规定:“计入应收利息的欠 息满1年及1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退出损益,在结息日按季冲减当期利息收入,转入 到应收货款欠息。”也就是说通过改变应收利息核算方式,减少了当期计税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第二条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 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约有关规 定执行。”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 知》(财商字[1998]302号)规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 1年。即: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但未归还的放款,作为逾期放款,其 中逾期(含展期后)未满1年的,企业应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逾 期满1年及超过1年仍未归还的放款,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收入不再计入当期 损益。” 交通银行通过改变应收利息核算方式减少当期计税营业额的做法,不符合现行税 收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严格执行现行规定,即对于应收利息的欠息,在该项贷款未 转为呆滞贷款前,无论其欠息是否满1年或超过1年,均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 入当期损益,做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在应收利息欠息转入应收贷 款欠息在表外反映时,不得在结息日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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