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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所[2000]88号颁布时间:2000-05-09

     2000年5月9日 沈地税所[2000]88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 所[2000]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制的科研机构以及科研机构为转制而创办的科技型经济实体享受企业所得税优 惠政策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地税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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