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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通知

辽地税流[2000]92号颁布时间:2000-04-04

     2000年4月4日 辽地税流[2000]9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精神,我省在 资源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将实行《资源税管理证明》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经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 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样式附后),由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 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的有效 证明。资源税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 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的有效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 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凡开采销售资源税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除的 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 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 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磁盘产品, 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盗源税管 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布局计财部门比照税收 完税征管理。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 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 用,遗失不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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