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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1999年度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辽国税调[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6-25

       1999年6月25日 辽国税调[1999]1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完成今年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 9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1999]104号)要求,省局决定进行全 省税收执法检查。现将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检查内容   检查1998年以来的执法情况。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应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 98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 体内容是: (一)涉税文件 1.各地制定的涉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 2.在1998年执法检查中查出的违规文件是否得到纠正。 (二)税政管理 1.是否存在越权减免税问题,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 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减免税项目的问题;对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 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是否将区域性优惠税率适用于区域外营业机构所得等。 2.对税前列支、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3.外商投资企业五年超税负返还政策收尾工作是否按规定执行。 4.对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三)税收征管 1.有无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特别是中央参与投资的股份制企业所得税是否按投 资比例分别入库,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所得税是否入中央库。 2.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缓税。 3.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是否依法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是否 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4.是否按规定范围、对象、期限填发《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5.是否按规定收取纳税保证金。 6.有无违反规定,放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问题。 7.有无违反规定,包税或变相包税问题。 8.有无违反税收管辖权原则,发生税款异地入库问题。 (四)税务稽查 1.是否存在应立案而不立案的问题,对稽查对象和处理对象是否依法确定管辖 权。 2.在实施稽查时,是否依法显示税务检查证,是否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是否按 规定程序调查取证。 3.是否依法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是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和事项,是 否依法履行听证,是否按规定实行四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制约。 4.税务处理决定书是否规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5.税务处理决定作出后,是否严格执行,包括是否按照要求督促企业做好调帐 工作,是否及时将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追缴入库。 (五)各市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它问题。   二、检查方式、方法   此次执法检查采取自查与互查相结合的方式。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检查要求的内 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省局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市税务机关进 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少于40%。具体检查方法是: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涉税文件; (三)查阅税务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包括涉外分局、进出口分局、征收分局、稽 查分局等)执法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三、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自查阶段为1999年 7月1日至7月15日;重点检查阶段为7月16日至8月15日,总结整改阶段为 8月16日至9月15日。   四、问题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 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一律停止执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执法行为,必须 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记录、办公纪要,如有与税法相 抵触的部分,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 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 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 必须调整入库级次。   在检查中,如发现违纪问题,应交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执法检查 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要求完成各项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应由一名局领导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牵 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注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各地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的各类情况,保证检查工作 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 统计表)(附表1)和《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表2),逐 级上报。   (五)各市税务机关应在8月底以前向省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 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问题处理情况以及改善税 收执法状况、改进执法检查工作的建议。《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和 《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也一并报送。   六、总结评比   检查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的检查情况进行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好的、成绩突 出的地区将予以通报表扬。评比的项目主要包括:检查组织工作、检查面、查出违规 文件情况、违规文件纠正率、查补税额、检查总结质量、报表填列情况和报送时间等。 具体按总局国税法函[1998]26号《税收执法检查工作考核标准》执行。 附件:1.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2.1999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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