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7]42号颁布时间:1997-11-02
1997年11月2日 辽政办发[1997]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做好城市供暖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市供暖发展较快,到1996年底,省辖市供暖面积
已达1.63亿平方米,76%的住房有采暖设施,采暖居民达326万户,1
076万人。但是,近年来取暖费的收缴率逐年下降,已由1992年度的91
%下降到1996年度的59.95%,累计欠取暖费达22.38亿元。造成
取暖费收缴率低、陈欠严重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企业经济效益不佳,资金紧张;
二是供暖企业的燃料、用水、用电等实行了市场价格,而供暖体制没有完全走向
市场,供暖企业处在两种体制的转换过程中,经营艰难;三是供暖企业负担过重;
四是供暖管理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由于取暖费收缴率低,供暖企业储煤减少,
设备维修不能正常进行,供暖期间迟供、停供、低温运行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
影响供暖企业的正常生产,而且直接影响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稳定。尽管各级政府
采取了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加大收费和清欠力度,仍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供暖收费
难的被动局面,供暖形势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暖工作,解决取暖费收
缴率低、陈欠严重等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暖工作的领导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暖工作的领导,实行市长负责制。要把城市供
暖工作作为关心群众生活,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市政府
要与区政府、供暖主管部门、供暖企业层层签订供暖责任状;供暖企业要同用户
签订供暖收费特约委托收缴合同,保证收费率和供暖质量。各市要明确一个部门,
负责本地区供暖工作的规划和供暖设施的建设,制定政策,管理、协调、检查供
暖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供暖企业发展
1.为了保持社会稳定,解决长期亏损及倒闭企业职工供暖问题,各市政府
应当筹集部分资金,为这部分企业垫付欠款的取暖费。
2.税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供暖企业在税收上给予适当照顾。供暖单
位收费率低于70%时,税务部门可在税收上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适当扶持。
3.供暖单位使用的供暖用水和供暖工程水增容费享受民用价格。
4.金融部门对供暖单位购买燃料和设备维修所需贷款,要给予优先安排,
并积极协助供暖单位做好供暖费的结算工作。
5.各市物价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供暖成本,及时提出调整供暖收
费标准意见,报省物价局审定后执行。
三、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取暖费收缴工作
1.实行按职工工资总额同比例存储取暖费制度。各市政府可采取取暖费与
职工工资总额同比例存储的办法,将取暖费存储到指定银行;也可以实行建立取
暖费预留帐户办法,对企业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
的10%存入预留帐户。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4月份由财政部门
一次性将当年取暖费划拨给供暖单位。
2.凡现住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标准部分的取暖费,全部由个人负担。
3.改变取暖费必须由房屋所有人(含承租人,下同)单位负担的收费规定。
房屋所有人所在单位能负担取暖费的,由房屋所有人单位支付;房屋所有人所在
单位因倒闭、长期亏损等原因,无力支付取暖费的,由房屋所有人的其他家庭成
员所在单位支付,也可以实行房屋所有人家庭成员单位共同分担的办法支付取暖
费。
4.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开发企业要做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的供暖
衔接工作,协助供暖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暖合同,在全额缴纳规定的各项费用后,
方可办理房屋进住手续。凡未移交出去的房屋,取暖费由开发企业负担。
5.拖欠取暖费的单位在未缴付前不准购车,拟购车单位须经市供暖主管部
门出具不欠取暖费证明后方可办理控购手续;不准为单位领导和职工购买商品房;
严格控制其领导干部出国。
6.各市要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联合收费的管理,逐步实行统一收费。
各供暖单位要进一步完善取暖费征收制度,采取职工工资与收费挂钩和回收陈欠
款给予适当奖励等办法,努力提高取暖费的收缴率。
四、加强供暖企业内部管理
要深化供暖企业内部改革,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行企业领导干部竞争
上岗,企业职工优化组合;择优上岗,努力实现减员增效。供暖单位要建立健全
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供暖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眼睛向内,降低成本,堵
塞漏洞,提高效益,搞好供暖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修养护。要改变现行的单管串
联供暖系统,新建房屋要按双管并联进行设计和施工,有条件的新建住宅要安装
温控装置和计量装置,为供暖的合理分配和分户计量计价创造条件。要发挥供暖
监察队伍作用,对擅自拆改采暖设施的用户要予以处罚,以使城市供暖走上依法
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