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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地税局对科技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请示的批复

辽地税所[1998]11号颁布时间:1998-02-05

     1998年2月5日 辽地税所[1998]11号 沈阳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科技企业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是否允许税前扣除的请示》 (沈地税[1997]30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6]201号)规定,除国家税收法规(指条例、细则、财税 字、国税字、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者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 不允许计提准备金。因此,对各企业、各部门提取的科技发展基金或科技风险准 备金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据实列支。沈阳瑞利工业技术发展公司1996年按 销售收入10%提取的科技开发基金88266元,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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