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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个[1997]127号颁布时间:1997-05-23

     1997年5月23日 沈地税个[1997]127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时间的认定问题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个人是否取得 收入要以“责权发生制”作为认定标准,即在纳税人对其收入(包括现金、实物、 有价证券)拥有所有权时,视同其收入实现。代扣代缴单位应依法代扣代缴其个 人所得税。   二、关于承包、承租经营者范围认定问题   企业由领导班子集体承包、承租经营或由职工全员承包、承租经营,该企业 领导班子成员因承包、承租取得的所得,均应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职工因全员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三、关于对企业经营青年薪制认定和缴税问题经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 部门批准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允许按企业 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税款。   四、关于津贴、补贴扣除标准问题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避免在津贴、补贴扣除 上同时存在定额扣除和项目扣除问题,根据辽地税个[1997]70号文件精 神,我市对国家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 税时给予扣除。对军队干部、武装警察部队干部的补贴、津贴征税问题仍按原政 策规定执行。   五、关于传销人员取得的所得征税问题    传销活动是企业为扩大营销渠道,以独特的奖励方式,鼓励购买商品者个人 积极发展服务对象,并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人报酬的一种销售形式,传 销人员在传销活动中取得的所得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关于利息股息、红利征税问题   (一)对个人购买企业自办发行或委托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券取得的利息,以 及职工从企业内部取得的集资利息,年利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从股份制企业领取股息、红利,对于只取得股息或红利,并且年 股息率或红利率不超过10%的,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征税。对于 既取得股息又取得红利的,股息可依照上述规定执行,红利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征税。   本通知从1997年5月1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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