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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征收财产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7]164号颁布时间:1997-06-20

     1997年6月20日 沈地税财[1997]164号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征收财产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财[199 7]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火、防爆用地是指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安全防范用地。对仓 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基层局要对企业防火、防爆安全区减免用地进行一次检查,重新履行审批 手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企业防火、防爆安全区用地在一万平 方米以上(含一万平方米)的,须上报市局按程序审批;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 由分局从严审批,报市局备案。企业在办理申请防火、防爆安全区用地减免税时, 除应提供具体的占地资料外,还必须出具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否则不予减免城 镇土地使用税照顾。今后分局每年都要对企业防火、防爆安全用地减免税进行审 验,一年一批。对已改变防火、防爆安全区性质的用地,要及时恢复征收城镇土 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表格,由市局统一印发。   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由国家财政部门全部或部分拨付事业经 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不含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免缴城镇土地使 用税”,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公务用地和业务用地。以上单位的生产 用地、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座落在开征区内的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 均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纳税单位和个人有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或纳税单位有偿使用纳税单位 的土地,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按土地所在地域等级和行业适用税额缴纳土 地使用税。   五、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单位,将部分土地分割给所属劳服公司等有营业 执照独立核算企业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权属转移手续前,暂由实际占用土地的 单位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对公园、名胜古迹单位出租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地, 由市局统一核定后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单位将房屋出租后,当年内未收到租金的,应由该单位先按房产余值预 缴房产税,待收到租金后补足税款;对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低于按房产余值计算 的房产税,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八、网点办出租的商业网点,一律按出租房屋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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