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7]213号颁布时间:1997-08-27
1997年8月27日 辽地税法[1997]2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税发[199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
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传销员每月费用扣除标准比照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办理,即
每月500至600元。
传销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传销产品的价差收入、折让收入和奖励收入等全部收入- 营业
税- 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二、生产日用消费品的传销企业,其传销员平均自用比率与规定自用比率相
差5%以上的,可由该传销企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传销员自用比率统计调
查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局。